为加强湖北地方税收研究中心的建设,积极推动本中心科学研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经“湖北地方税收研究中心”全体成员通过,湖北地方税收研究中心组织章程制定如下:
第一条 湖北地方税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实行中心主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条 研究中心内设中心主任委员会作为本中心的管理决策指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修改研究中心管理章程;
2.推举产生研究中心主任;
3.监督审查研究中心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4.讨论确定与研究中心发展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中心主任委员会由中心主任一名、副主任五名组成。其中特设常务副主任一名。中心主任委员会由湖北经济学院院长聘任。主任委员会主任(即中心主任)通过选举产生,由院长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由学院批准。
第四条 中心主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即可召开中心主任会议,到会人数一半以上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决议。
第五条 本中心下设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税收政策与税收筹划、农村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三个研究所,每个研究所设所长一名。研究所所长的任命由中心主任会议议定后,报 学院批准。研究所所长的职责:协助中心主任遴选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申请确定过程中,帮助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申报工作;课题结束之际,协助课题负责人结项及 后续事宜;负责该研究所所属研究生、国内外进修生与国内访问学者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中心内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本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金融学科领域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校内外金融及其密切相关领域著名学者组成,应为单数。
3.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4.研究中心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研究中心主任由湖北经济学院院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2.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负责向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九条 研究课题管理制度:研究中心专兼职人员均打破终身制,由机构负责人按带(给)课 题和经费进机构、完成课题后出机构的制度规定要求予以聘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研究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应保证一定的 进驻本机构从事课题研究的工作时间。每个研究所的一般科研课题由研究所所长负责管理,重大研究课题则必须成立课题组并聘任课题组组长。课题组组长的聘任, 由研究所所长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后,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由中心主任任命。
第十条 课题组组长的职责:协助中心主任负责课题组成员的组成、课题的实施与前后课题的交接、协调工作(包括所进行课题有关的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交接、检验等工 作),并对课题组成员的成果进行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考核。课题组成员的聘任,由课题组组长提出,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研究中心的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校内专职研究人员数与校外专兼职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中心日常管理制度:设中心办公室主任一名,其职责是协助中心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公室与资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心办公室、资料室可按需要另聘 秘书一名、资料员一名,负责处理办公室所应承担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有关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理联系工作,并负责中心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工作。仪器设备的 采购由办公室主任与有关研究所所长提出并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对中心全体成员的考核及奖惩,均严格按照我院及本中心考核与奖惩条例执行。干部的任免、机构的废除和增设,由中心主任、副主任与学术委员会商量决定;中心其它成员的变动,亦照此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中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地方税收研究中心
2012年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