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内容概要:经 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 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 财税字〔1994〕026号规定的三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应按代理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政策解读:现实生活中,除二手车直接销售以外,纳税人还可以接受购买方委托代购二手车以及接受销货方委托代销二手车。在我国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情况下,对于纳税人代理销售业务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 明确: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这三个条件为:第一,受托方 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 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