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2年第18号公告明确:自2012年7月1日 起,境内上市居民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 的对价。对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按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依法扣除;对需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 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扣除,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价格的差额进行税前扣除。同时,在我国境 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符合规定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