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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工程可享多项税收减免优惠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7-24浏览次数:156

文件依据:财税〔201230

内容概要:一 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 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饮水工程 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 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 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11日至20151231日。

政策解读:该 文件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该文件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 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 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 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