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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3年内享受契税减免优惠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25浏览次数:162

文件依据:财税〔20124

内容概要:非 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 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 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 的企业按照规定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且签订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等等。

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11日至20141231日, 主要涉及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债权转股权、资产划转、事业单位改制等十种情形。值得注意的 是,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