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方税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指导本中心的方针大计,评 审和评估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最高层次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为保证研究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实现高效运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国家与民族的利益,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方向,积极地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服务,为湖北省的经济建设与经济发展服务,为湖北省 的金融发展、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献计献策;坚持学术讨论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积极培养金融学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金融学与各学科、各学 术组织之间的省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负责审定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协调本学科领域范围的省内外的重大学术活动。
4、负责研究中心重大研究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5、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6、每年对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及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指出成绩与缺陷,提出努力方向。
7、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和监督。
8、组织或参与研究中心学术成果评奖。
9、审议研究中心的其他重大科研事项。
  第三条 组织结构及人员
1、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由包括中心主任在内的十余位校内外金融学科著名专家组成。
2、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湖北经济学院院长聘任,其成员由省内外同行专家推荐、本人自荐,经中心主任 在中心主任委员会上提名,报请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 成员名单交教育厅备案。
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每届至少须更换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中心主任提出。中心主任按规定手续补聘,但如该届委员任期已不足一年,也可不再增补。
4、学术委员会聘请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组织活动
1、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中心主任或两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不含提议人)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意见。
2、有关中心学术活动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决定,也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协商或投票的方式同样有效。
3、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
4、学术委员会会议秘书列席参加,并对每一次会议内容及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5、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全部活动经费由中心根据全年预算全额划拨。
6、研究中心负责对学术委员会活动提供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及相应的物质设备。
  第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期间,所有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及增补权均属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湖北地方税收研究中心
2012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