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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港澳居民跨境工作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8-28浏览次数:156

为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2年第16号公告明确:从2012年6月1日起,对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 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应仅就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可就符合条件部分在内地免予征税。公告同时 还给出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